第7章 第92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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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条内容:
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、林木等地上定着物。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。
释义:
本条是对“不动产”、“动产”这两个法律用语的定义所作出的规定。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;不动产一般都具有价值大、用途重要且广泛,与社会、当事人及关系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等特点。动产是指不动产的对称,即能够移动并且不会因移动而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。动产物权的变动,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,甚至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要件。
第7章 第93节
法条内容:
本法所称保证合同、抵押合同、质押合同、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,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、传真等,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。
释义:
本条是对保证合同、抵押合同、质押合同、定金合同的形式作出的规定。 一、因为本条规定的合同是较复杂、规定较为严格的一类合同,所以,不采用口头形式订立,而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、传真等。为了明确担保关系,可以单独订立保证合同、抵押合同、质押合同、定金合同等具有依附性、从属性的从合同。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书面的形式签订,并不是说必须采用特定的统一文书格式。如果在当事人之间交换的信函、传真、电报、图表中已就经济合同的所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,就可以议定经济合同已经成立。
第7章 第94节
法条内容:
抵押物、质物、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,应当参照市场价格。
释义:
本条是对债权的实现方式作出的规定。 本法对担保物的实现方式作出了规定,即依法折价、拍卖或变卖。本条主要是对折价、变卖作出的限制性规定,即必须参照市场价格。
第7章 第95节
法条内容:
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释义:
本条是对本法适用的除外规定。 由于航海贸易危险性大、损失也大,海上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的利益、责任的实现方式都较复杂,因此,海商法对担保的规定有其特殊性,所以,本法规定,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第7章 第96节
法条内容:
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释义:
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时间作出的规定。